二者之間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還是勞動合同關系有爭論。從性質上講,民事合同屬于大范疇,勞動合同屬于小范疇。但民事合同最大程度地遵從私法自治原則,民事法律一般不予強行干涉民事行為;而涉及勞動合同的強制性法律規范較多,一般不允許企業和勞動者私下變通勞動法律規定。
對于派遣方與要派方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它處于民事合同和勞動合同之間。一是民事合同關系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勞務派遣協議中勞動者雖不是合同主體,但涉及其個人利益;二是民事合同關系之間是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勞務派遣關系內容涉及主體以及勞動者的個人權利義務;三是勞務派遣關系的客體為“勞動成果”, 而勞動成果是由勞動者創造的;四是勞務派遣協議中大部分條款是勞動合同法律條文的再現。由此,可以將勞務派遣協議理解為形式上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實質上是涉及他人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派遣方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二者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但又與傳統的、“一對一”的勞動合同關系有區別。一是派遣方沒有生產資料,雙方是靜態的形式上的勞動管理關系;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二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涉及第三方(要派方)的利益。
三、勞動者與要派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是依據派遣方與要派方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到要派方從事勞動。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要服從要派方的勞動規章紀律,按照要求從事勞動,雙方之間是一種動態的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以及人事檔案等由派遣方管理,在這些方面,勞動者與派遣方之間是一種靜態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